澳洲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SIC)继续关注受其监管的经纪商的零售外汇及价差合约服务。谈及当地经纪商的海外业务时,ASIC称,一些受其监管的经纪商可能在向海外零售交易者提供场外衍生品的过程中触犯了中国和欧盟的法律。 ASIC已正式通知相关经纪商,任何违反海外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ASIC表示,它将考虑相关经纪商违反海外法律的同时是否违反了澳大利亚法律“高效、诚实和公平”的服务规定。 ASIC亦正检查AFS持牌券商是否就AFS牌照的经营范围、申请流程或申请用途作出误导或欺骗性的陈述。 ASIC理事Cathie Armour在声明中表示:“AFS持牌券商向海外零售客户提供场外衍生品交易时,应优先了解其交易服务的合法性。任何不符合相应国家法规的活动都应立即停止,并通知ASIC和相关海外机构。” 未经中国当局授权开展保证金业务将视为违法 在收到中国当局说明一些澳洲公司在中国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的通知后,ASIC正在采取行动。ASIC强调,根据中国法律,“任何机构未经授权(在中国)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机构,都将被视为违法;任何客户(实体或个人)委托未经授权的机构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也是违法行为。” 中国当局已与ASIC达成一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经纪商或代理商获准在中国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据此,那些以中国客户为基础并向零售客户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澳大利亚经纪商,可视为在从事无证或非法活动。 ASIC或随欧盟进行外汇杠杆限制干预 欧盟降杠杆的新规定也在ASIC的考虑之内。据称,ESMA限制外汇和价差合约营销的产品干预措施已被一些面向欧盟客户营销的澳洲外汇经纪商所回避。 欧盟对金融产品的干预措施包括: 主流货币对CFDs产品的杠杆限制在30:1以内; 非主流货币对、黄金和主流股指CFDs产品的杠杆限制在20:1以内; 非黄金大宗商品和非主流股指CFDs产品的杠杆限制在10:1以内; 单个股票和其它标的CFDs产品的杠杆限制在5:1以内; 加密货币CFDs产品的杠杆限制在2:1以内; 据ASIC称,欧盟对零售外汇和价差合约的监管框架包括反避税条款。而那些积极招揽客户转投其澳大利亚子公司的经纪商,以及那些在ESMA的CFDs监管框架之外推销产品的经纪商,据说都违反了这些规定。 在详细阐述此事时,ASIC理事 Armour 表示:“在海外司法管辖区触犯法律,或在服务方面误导散户投资者的AFS持牌券商破坏了ASIC牌照制度的诚信度。ASIC不会容忍这种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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